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82执异5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忠民。
委托代理人丁俊华。
申请执行人梁卫。
申请执行人梁振领。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闪电。
被执行人傅汉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卫、梁振领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傅汉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6月21日举行了听证。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俊华、申请执行人梁卫、梁振领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称,2015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梁振领、梁卫出具承诺书及收条各一份,证明申请执行人支付21万元,已经履行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梁振领、梁卫放弃对异议人另行追偿的权利,因此不能再要求由异议人承担剩余166690元的补充清偿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梁振领、梁卫对异议人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梁卫称,我只知道异议人把21万元钱打过来,法院判决是35万元,我以为接下来还有钱会打过来,但没有钱打过来。我父亲梁振领回老家的时候我问他,他把情况跟我说了,我不同意,于是找了律师申请执行。他们的委托书什么的我都不知道,我没有签过字。这两年我都在老家,没在义乌。
申请执行人梁振领称,我去要了很多次钱,异议人不愿意付。后来跟我说给我21万元,叫我把字签了,不然他们就宣布公司倒闭,一点钱都拿不到。我想着也有工人向我要钱,我能拿到一点是一点。
本院查明,2015年7月6日,本院对原告梁振领、梁卫诉被告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傅汉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金义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傅汉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卫、梁振领工程款356690元,并从2015年4月14日(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梁卫、梁振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5元,由被告傅汉勇负担。原告梁卫、梁振领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傅汉勇给付工程款146690元并支付利息;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异议人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收条各一份,上述材料显示,2015年7月23日,梁卫(授权人)、梁振领(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载明:今授权本人父亲梁振领,身份证号:××××××××××××。全权处理本人与傅汉勇、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金义民初字第982号)事宜,受托人有权代本人作出承诺、代领款项、声明放弃、签署文书等行为,受托人的签字效力及于本人,本人均予以承认并认可。同日,申请执行人梁振领、梁卫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收到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傅汉勇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元后,自动放弃上述判决书中关于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偿权,剩余款项承诺人自行向傅汉勇进行追讨;若傅汉勇个人无能力支付剩余款项的,承诺人也不得向公司主张补充清偿责任,也不得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一切债务与公司无关等内容。同日,梁振领、梁卫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傅汉勇支付工程款21万元,通过转账形式支付,收款人为梁卫等内容。异议人同时提供转账凭证两份,证明异议人已支付21万元,对本案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无权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振领称授权委托书中梁卫名字是其在公司财务当场代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异议人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否认,故对该陈述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梁振领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中梁卫名字是梁振领代签,但听证调查中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均认可在(2015)金义民初字第982号民事案件中由梁卫委托梁振领进行处理,结合申请执行人梁振领、梁卫自认双方为父子关系,异议人有理由相信梁振领享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协商解决,并支付21万款项,因此,梁振领代理梁卫与异议人进行协调并出具承诺的行为有效。根据承诺书,梁卫、梁振领收到异议人的21万元后,自动放弃(2015)金义民初字第982号判决书中关于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偿权,一切债务与公司无关。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异议人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梁振领、梁卫对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苏 英
审 判 员 陈建清审判员龚旭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