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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8569号 原告:广州合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某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江某,男,200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 被告:张某,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建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 被告:广东车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广州合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某皮革有限公司、江某、张某、广州建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广东车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合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合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合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75.5元,由原告广州合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