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3民初8238号
原告: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卢凯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富,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燕,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泽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广东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霞,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女,该司员工。
原告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中鸣公司)诉被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雨照明公司),第三人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邓咏诗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大中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燕,被告虹雨照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以及第三人富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大中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中大中鸣公司与被告虹雨照明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2.判令被告虹雨照明公司向原告中大中鸣公司支付违约金合计873451元;3.判令被告虹雨照明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6日,案外人广州江某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富盈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了由案外人广东粤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原广东三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的“珠江新城B1-1项目幕墙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而后,富盈公司将该项目的照明工程部分分包予虹雨照明公司。
2019年7月8日,虹雨照明公司就广州市珠江新城B1-1项目幕墙泛光照科技明工程向中大中鸣公司购买LED灯具及控制系统设备,并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编号:HYPO190627-ZDB)。
合同生效后,中大中鸣公司已按虹雨照明公司要求进行设计、备料、开模,配合虹雨照明公司多次提供样品进行试灯,并投入生产,亦协助虹雨照明公司向业主方进行技术解答,在虹雨照明公司于2019年9月5日下达第一批采购订单时,中大中鸣公司亦积极做好各种生产计划,并落于实处。相关试灯事宜,富盈公司亦参与其中。
灯具投入生产后,虹雨照明公司突于2019年9月19日要求中大中鸣公司暂停生产。随后,虹雨照明公司于2020年3月9日通过电话、微信通知中大中鸣公司称因业主变更产品参数,直接与中大中鸣公司终止合同,并向中大中鸣公司发出《HYPO190703-ZD合同执行情况联络函合同执行情况问题联络函(一)》,明确终止合同并要求中大中鸣公司全额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为此,中大中鸣公司曾多次与虹雨照明公司沟通,并发函予虹雨照明公司。在通知暂停备货至终止合同期间,虹雨照明公司甚至没有与中大中鸣公司对合同项下灯具的参数事宜进行正面沟通,而且在中大中鸣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虹雨照明公司在无法定、约定解除依据的情况下仍执意终止合同,并现已向案外人购买涉案合同项下的灯具等,以实际行为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中大中鸣公司认为,涉案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订的,依法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义务,现并非中大中鸣公司存在违约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即便出现产品参数变更,原则上双方也应当共同协商,方为解决事情之道。但虹雨照明公司不但不与中大中鸣公司沟通,更直接单方终止合同,其行为不仅严重违约,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约定,中大中鸣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虹雨照明公司按合同总金额的20%(即873451元)支付违约金。综上,中大中鸣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虹雨照明公司辩称,第一,合同性质及本案的案由应当变更,本案并非买卖合同而是定作合同纠纷,是由中大中鸣公司按照业主即广东粤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参数和规格定作样品,相关的样品得到业主方确认才能投入生产,故本案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成品买卖,请求法院依职权变更案由,以及依据该案由审理本案。第二,本案的合同金额并没有最终确定,合同第一条第三项的4367255元是暂定金额,最终是以订单发生金额为准,而业主方在中大中鸣公司提起诉讼之前均没有确认中大中鸣公司的样板,相应的参数也没有最后确定,故相应订单也没有最后形成,合同第一条第三项合同暂定的总金额不能作为中大中鸣公司索取违约金的依据。第三,虹雨照明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依业主方通知,第一时间向中大中鸣公司告知了业主方要求修改参数,通知中大中鸣公司停止备料。中大中鸣公司收到该通知并在微信群中表示其知悉。为了谨慎起见,虹雨照明公司还询问中大中鸣公司有无备料,中大中鸣公司称没有,所以中大中鸣公司并没有因本案的供货合同而产生实际损失。中大中鸣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仅计算基数因为没有最后形成订单以及业主方确定样板而不能作为有效依据,而且因为其没有实际损失,所以其主张高额的违约金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弥补损失作为第一原则的立法精神,中大中鸣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第四,中大中鸣公司并没有取消整体的供货合同,而是停止了第一批订单合同的执行。因为业主方的参数变更,加上中大中鸣公司也没有实际备料,故第一期订单已无履行必要,等业主方最终确定参数和中大中鸣公司的样板得到业主方确认之后,双方再商议供货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中大中鸣公司在诉状中称虹雨照明公司单方无故取消合同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应虹雨照明公司也不应支付任何违约金。第五,鉴于双方之间确实已无任何合作信任基础,加上中大中鸣公司怠于履行己方的义务,对于中大中鸣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供货合同的请求,虹雨照明公司予以同意,其他诉讼请求则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三人富盈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是富盈公司分包给虹雨照明公司的,该供货合同的情况富盈公司并不清楚,以虹雨照明公司所述为准,富盈公司同意虹雨照明公司的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0日,中大中鸣公司派员参加了珠江新城项目幕墙泛光照明样板制作工作沟通会。
2019年4月16日,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在“粤某大厦B1-1(中鸣-虹雨)”微信群中告诉中大中鸣公司的员工案外人毛某:“根据4月15日的送样状况,业主要求我们分别提高各个厂家实际送样演示灯具的产品灯具规格书,可以满足设计要求质量保证承诺函,满足设计要求灯具批量报价,三份文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扫描邮件提供。”
2019年6月21日,中大中鸣公司的员工毛某通过微信问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合同你们来起草还是我们起草?”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回复:“我们的采购合同。”毛某称:“好的,那你起草好给我?”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回复“是。”
2019年6月24日,毛某通过微信问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你们采购合同的模板能发一下给我们吗?我这边可以先给相关人员去审核下,这样对合同的签订更快一些。”
2019年7月4日,毛某又在微信中问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合同盖好章了吗?”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回复:“正在审,今天应该可以完成。”之后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发送了PDF文件给中大中鸣公司的员工,并问:“相关争议点要不你抽空再过来当面沟通当面修改,尽快敲定,不要影响开模,以及其他样品准备的进度。”
2019年7月8日,虹雨照明公司(甲方)与中大中鸣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YPO190627-ZDB的《供货合同》,载明甲方向乙方就广州市珠江新城B1-1项目幕墙泛光照明工程购买LED灯具及控制系统设备,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其中,第一条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供应合同金额约定:1.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货物严格按甲方业主、设计确认样板生产;2.产品的技术标准:以双方签定量产灯具规格书,以及封样样品为准;3.合同暂定总金额4367255元(实际以订单发生金额为准);4.产品单价,种类,规格见合同附件报价单。第二条中的交货日期、地点约定:1.乙方在收到甲方交付的当批订单货值总金额20%后,按每批次订单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货……4.乙方收到甲方定金之日起计,25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应交货,由于甲方参数确认原因所致的交货延期除外。第二条中的付款方式约定: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货款总值的20%作为预付款,乙方应在备齐货物后通知甲方,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乙方分批发货;2.甲方应在乙方发货前支付的该批货物相应货值金额的75%,(其中50%为现汇,50%采用三个月账期支票支付),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30天内支付。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3.甲乙双方不可单方面取消合同,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合同附件《工程灯具(设备)量产规格书》载明:项目名称是广州珠江新城B1-1项目幕墙工程粤某地塔楼,灯具类型是LED,灯具名称是LED线条灯,项目灯具编号是LX100,并附有规格说明。项目附件还包含粤某地地产B1-1塔楼——塔楼A和粤某地产B1-1塔楼——塔楼B的《报价单》。
2019年7月16日,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案外人李某在“粤某大厦B1-1(中鸣-虹雨)”微信群中问“谁可以给我一份B1-1的灯具选型!”有让中大中鸣公司的员工毛某“已封样的灯具参数提供我一份。”毛某遂将合同附件《工程灯具(设备)量产规格书》发送至该微信群。
2019年9月5日,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曾通过微信告知中大中鸣公司的员工“预备下单”,并发送了一表格。
2019年9月6日,虹雨照明公司通过微信发送了订单号为HYPO190906-ZDC的《灯具采购合同HYPO190703-ZDB附件采购订单》给中大中鸣公司。该订单记载项目名称是广州珠江新城B1-1项目幕墙工程粤某地塔楼,并附如下表格:






序号





物料代码、物料名称





名称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1





中大线性灯LX100A





L1000mm其余参数与送样规格一致











1000





205





205000









2





中大线性灯LX100B





L1020mm其余参数与送样规格一致











230





210





48300









3





中大线性灯LX100C





L1166mm其余参数与送样规格一致











400





295





118000









4





中大线性灯LX100D





L1430mm其余参数与送样规格一致











42





365





15330









合计





 





 











1672





 





 









大写订单总额





叁拾捌万陆仟陆佰叁拾元零整





订单总额





386630





双方均确认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告知中大中鸣公司的员工毛某“预备下单”时所发送的表格即为上述采购订单。
2019年9月9日,虹雨照明公司向中大中鸣公司支付了77326元,并备注用途是预付款。
2019年9月16日,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在“粤某大厦B1-1(中鸣-虹雨)”的微信群中,告知中大中鸣公司员工毛某:“可能会再次安排样品送审,具体等候项目经理的具体回复,提出重要的参数指标达到为目的,至于成本交期待业主承认后再具体沟通,目前在途已经支付预付的订单暂停备料。”毛某回复:“收到。”
2019年9月19日,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联系中大中鸣公司的员工毛某称:“毛小姐,B1-1项目的LX100灯具要变动,我司预付款有支付了,请问现在目前没有备任何材料吧?”毛某回复:“是的。项目经理已经通知暂停了。”
2019年11月18日,虹雨照明公司的而员工在“粤某大厦B1-1(中鸣-虹雨)”微信群中问中大中鸣公司的员工毛某:“灯具卡扣如果批量先交,预计交付周期是多久,烦请回复一下。”
2020年2月26日,虹雨照明公司签收了中大中鸣公司提供的LED线条灯样品1套,JM09-0350控制器1套,24V350W电源1套。
2020年3月9日,虹雨照明公司向中大中鸣公司出具《HYPO190703-ZD合同执行情况联络函合同执行情况问题联络函(一)》,载明:关于广州珠江新城B1-1项目《采购合同》申请退还预付款一事,自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于2019年9月9日向乙方支付20%预付款金额77326元后,业主单位临时性提出变更量产样板参数,导致乙方生产停滞无法继续执行,重新调整的参数单价与原签订的合同单价存在较大差异,为便于合同清算,为避免坏账,长期搁置导致的资金积压,原合同终止,虹雨照明公司申请退回20%预付款金额,待业主单位重新确认后重新落实相关合同。该联络函中附有表格如下:






序号





物料代码、物料名称





名称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1





中大线性灯LX100A





L1000mm其余参数与送样规格一致











1000





205





205000









2





中大线性灯LX100B





L1020mm其余参数与送样规格一致











230





210





48300









3





中大线性灯LX100C





L1166mm其余参数与送样规格一致











400





295





118000









4





中大线性灯LX100D





L1430mm其余参数与送样规格一致











42





365





15330





2020年4月7日,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问毛某:“毛经理,那个支架,是否可以到付我几个?还有目前已经生产准备好多少了,请给一个数量。”毛某回复:“你下单的数量我们已经做好了,你要可以全部发给你。”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称:“支架部分没有单独下过单,也就是说根据灯具的数量。”毛某回复:“因为已经做好很久了。有的,当时你们确认了图纸也给了数量要求。”
期间,中大中鸣公司的员工问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如果样品你们不用,可以帮我寄回来的,寄到付就可以。”
2020年4月13日,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拍摄包装好的货物照片给中大中鸣公司的员工毛某,并称:“现在安排寄出,还是寄你们公司地址哦。”毛某回复:“是的。”
中大中鸣公司对该两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聊天记录显示的灯并不是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已经确认的样灯。富盈公司未予质证。
2020年4月30日,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联系中大中鸣公司的毛某称:“帮忙再发4个快递到付给我好吗?”毛某回复:“支架发4个?”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称:“我来匹配一下尽量消化掉降低损失。”毛某称:“要发就全部发给你们的了。”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称:“全部发应该是要计费还是怎么处理?如果是计费的话单个支架的报价要给我一下,最好是先给我4个,我来申请把这些支架买回。”毛某回复:“支架4块钱一个。”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称:“了解。寄4个给我吧。”并提供了收货地址和收件人等信息给毛某。
2020年5月9日,中大中鸣公司向虹雨照明公司出具《关于继续履行广州市珠江新城B1-1项目幕墙泛光照明工程〈供货合同〉的函》,载明:2019年7月8日,虹雨照明公司就购买广州市珠江新城B1-1项目幕墙泛光照明工程LED灯具及控制系统设备事宜,与中大中鸣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编号:HYPO190627-ZDB);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大中鸣公司已按照虹雨照明公司及项目业主要求进行设计、备料、开模、配合虹雨照明公司多次提供样品进行试灯,并投入生产;2019年9月19日,虹雨照明公司提出因LX100灯具参数发生变动,要求中大中鸣公司暂停生产;2020年3月9日,虹雨照明公司业务代表案外人杨某经理向中大中鸣公司送达关于广州珠江新城B1-1项目《采购合同》申请退还预付款一事的《HYPO190703-ZD合同执行情况联络函合同执行情况问题联络函(一)》;该函称,合同终止,虹雨照明公司申请退回已支付的预付款;鉴于以上情况,中大中鸣公司现函告虹雨照明公司,虹雨照明公司以技术参数发生改变导致中大中鸣公司无法继续生产为由终止合同,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中大中鸣公司要求虹雨照明公司践行契约精神,继续履行合同。中大中鸣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虹雨照明公司送达前述函件,虹雨照明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签收该邮件。
2020年5月15日,中大中鸣公司与虹雨照明公司就涉案项目组织了一次会议。中大中鸣公司就该会议的录音内容制作了文字整理资料,内容主要是:虹雨照明公司提出合同没有办法履行下去,业主敲定了另一家公司的样板,希望中大中鸣公司将前期产生的费用清单列明细,并称如果终止合同中大中鸣公司有损失的不会一点都不承担;但中大中鸣公司表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若终止合同则让虹雨照明公司出具书面正式的不再履行合同的文件,虹雨照明公司则坚持让中大中鸣公司提出想法,明确遭受的损失;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虹雨照明公司质证认为该会议录音的文字整理材料不真实,并指出中大中鸣公司将虹雨照明公司称的“中止”整理成“终止”,并称由于中大中鸣公司需要按照业主最终确定的样板组织生产,但业主改变参数导致第一批预订单不能继续执行,虹雨照明公司说的中止合同,与《HYPO190703-ZD合同执行情况联络函合同执行情况问题联络函(一)》内容对应。本院询问虹雨照明公司该文字整理资料中除了“终止”与“中止”的差异外,如有其它不真实的地方,虹雨照明公司需在庭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院指出,逾期视为该文字整理资料没有其他不真实的地方。直至本案作出判决,本院未收到虹雨照明公司就此提交的书面材料。
2020年5月29日,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王美富、李云燕律师作为中大中鸣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中大中鸣公司委托,向虹雨照明公司出具(2020)粤合富律函字第4422号《律师函》,载明:根据中大中鸣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描述,2019年7月8日,虹雨照明公司与中大中鸣公司就购买广州市珠江新城B1-1项目幕墙泛光照明工程LED灯具及控制系统设备事宜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编号:HYPO190627-ZDB);合同履行中,中大中鸣公司已按照虹雨照明公司要求进行设计、备料、开模、配合虹雨照明公司多次提供样品进行试灯,并投入生产;投入生产后,虹雨照明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要求中大中鸣公司暂停生产;2020年3月9日,虹雨照明公司向中大中鸣公司出具《HYPO190703-ZD合同执行情况联络函合同执行情况问题联络函(一)》,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中大中鸣公司全额退还虹雨照明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项;2020年5月11日,中大中鸣公司就合同履行事宜向虹雨照明公司发出《关于继续履行广州市珠江新城B1-1项目幕墙泛光照明工程〈供货合同〉的函》,要求虹雨照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020年5月15日,双方就合同的履行事宜再次进行面谈,会议中,虹雨照明公司代表再次明确需要终止合同,并已另行委托第三方开展合同项目;该律师认为,合同系虹雨照明公司与中大中鸣公司平等协商一致订立,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虹雨照明公司在无合同或法律依据情况下终止合同,并委托第三方开展合同项目,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犯中大中鸣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中大中鸣公司有权要求虹雨照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该律师接受中大中鸣公司委托,郑重函告虹雨照明公司,如虹雨照明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中大中鸣公司将保留追究虹雨照明公司责任的权利,望虹雨照明公司权衡利弊。该律师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邮寄的的方式向虹雨照明公司送达前述函件,虹雨照明公司拒收该邮件。
中大中鸣公司提交了两份中大中鸣公司与案外人就其他项目签订的《合同书》,拟证明涉案标的物是中大中鸣公司自身研发、生产的常规产品,相关灯具虽可根据采购方的需求不同作相应调整,但并非特定物。虹雨照明公司对该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其需证明的内容,合同约定的要求与样板一致及产品的不同参数等情况可以证实双方是加工定作合同关系,中大中鸣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需要单独开模也可以证明涉案产品是特定物。富盈公司同意虹雨照明公司的质证意见。
中大中鸣公司为证明其因虹雨照明公司严重违约行为所导致各项损失情况,包括此前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涉案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珠江新城B1-1项目投入清单》,与案外人上海科某光电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7月17日、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订购合同》,2019年9月4日付款103075元给上海科某光电发展有限公司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2019年7月5日与案外人深圳市瑞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显示2019年5月1日到7月30日货款金额为59599.65元深圳市瑞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5-7月份对账单,2019年9月4日付款59599.65元给深圳市瑞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2019年6月18日与案外人广州普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订单》,2019年6月28日付款11200元给广州普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2019年7月15日、2019年11月1日与案外人广州励某照明灯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写明项目是“珠江新城粤某地产B1-1塔楼亮化项目”的《订购合同》(金额分别是130000元和61750元),2019年12月3日与广州励某照明灯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载明产品名称是“2016021-广州大学城信息枢纽楼亮化项目LED线条灯”的《订货合同》(金额是18810元),2019年12月9日与广州励某照明灯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备注事故“2019023-珠江新城粤某地产B1-1塔楼亮化项目”的《订货合同》(金额是12864元),2020年3月13日与广州励某照明灯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载明项目名称是“华邦、珠江广场、首钢滑雪大跳台、徐家汇、首钢、滑雪场、翰邦”的《订货合同》(金额是18711.2元),2019年11月4日和2020年4月30日先后付款150000元和92135.2元给广州励某照明灯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2019年3月10日与案外人广州中山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签订租赁期限是2019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中山大学科技园房屋租赁合同》,广州中山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2019年12月9日和2019年12月12日开具的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63937.24元和20131.46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2月6日付款84068.7元给广州中山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对公客户付款通知单。其中,《珠江新城B1-1项目投入清单》如本判决书附表所示。
虹雨照明公司对该组证据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其中证据内的大量内容与本案无关,中大中鸣公司提交的损失清单也与本案的工程没有任何关联,虹雨照明公司在2019年11月就已明确告知中大中鸣公司灯具的参数调整,让其停止采购物料,中大中鸣公司也在微信中确认没有开展任何物料采购,确认停止了相关的合同履行,故中大中鸣公司并无任何损失。富盈公司表示同意虹雨照明公司的质证意见。
庭审后,中大中鸣公司的代理人王美富、李云燕律师向本院提交代理词称:本案中,虹雨照明公司虽对涉案标的物有品种、规格、数量的要求,但这也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基本要求,且涉案标的物——灯具及灯具的控制系统均是中大中鸣公司自行研发、生产的常规性产品,中大中鸣公司也一直向其他第三方销售相关产品,并以此作为自身的主营业务之一,故涉案标的物并非专用产品。
另查明:虹雨照明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涉案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抑或定作合同关系?第二,虹雨照明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第三,中大中鸣公司主张的违约金873451元是否有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合同关系的性质问题。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定作合同则是指承揽人将自己的原材料制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成品或者使其符合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买卖合同订立时以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定作合同在订立时以获得特定的劳动成果为目的。第二,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种类物,具有通用性;定作合同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专门制作的,往往具有特定性,通常只能为定作人所使用,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第三,定作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在定作合同中,定作人为了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往往对承揽人的资质能力、技术水平、设备条件非常关心,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卖合同则无此种要求,买受人主要关注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标的物的制作人、制作条件、制作过程并不关心。第四,定作人对产品生产过程有一定的控制力。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一般只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其质量要求进行检验,而不具有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验的权利。第五,承揽人对承揽工作承担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买卖合同一般并不包含此种规定。第六,合同价款的性质不同。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而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对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后支付的劳动报酬。
具体至本案中,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中大中鸣公司与虹雨照明公司签订的涉案《供货合同》虽然约定中大中鸣公司需要按照虹雨照明公司业主设计、确认的样板生产涉案货物,但中大中鸣公司为证明其一直有向第三人销售相关产品即涉案货物是常规性产品、并非特定物提交了证据,中大中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向本院提交的代理词中亦再次对此予以明确。中大中鸣公司作为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并且是提供标的物的一方,应对该标的物是否具有通用性、是否能为其他市场主体接受而具有更清楚的认知,因此本院采信中大中鸣公司有关涉案标的物并非特定物的主张。第二,买卖合同的履行并不排除双方约定标的物符合合同主体的具体要求,否则合同标的物无法确定,且买卖合同的履行本身就是标的物特定化的过程,故即便有图纸、规格、型号等的约定,亦不足以认定涉案合同是定作合同。第三,纵观涉案《供货合同》,并无关于定作人对制作人、制作条件、制作过程的限定,亦没有对承揽人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接受定作人监督检验的相关约定,与一般定作合同的内容有异,但符合买卖合同的通常条款。综上,本院认为中大中鸣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理据更为充分,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
中大中鸣公司与虹雨照明公司虹雨照明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虹雨照明公司有否违约的问题。
中大中鸣公司主张虹雨照明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业主方变更参数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甚至在中大中鸣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向案外人购买了涉案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以实际行为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第一,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得知,该合同由虹雨照明公司负责起草,虹雨照明公司作为成熟的商事主体,应对其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风险、变化有合理预测。但《供货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涉案标的物需按业主设计、确认的样板生产,亦约定了虹雨照明公司参数确认原因可致交货延期,但并未约定业主方参数变更可以成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理由,虹雨照明公司据此终止合同履行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第二,虹雨照明公司辩称其终止的是第一批订单的履行而非整个《供货合同》,但从双方微信、会议、函件沟通的内容来看,虹雨照明公司终止的理由是业主方变更样板参数,故受影响的并非仅有该金额合计386630元的订单,而是整个《供货合同》。而且,中大中鸣公司就其与虹雨照明公司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会议提交的文字整理资料显示,虹雨照明公司提及业主方敲定了另一家公司的样板,虹雨照明公司虽质证认为该会议的文字整理资料不真实,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向本院指出该资料除“终止”“中止”的差异外存在其他不真实的地方,视为虹雨照明公司确认该资料中提及业主方敲定了另一家公司样板的记录真实。若业主方选定了案外人就涉案项目提供的灯具样板,则该样板不可能仅适用于第一批订单而应涉及整个《供货合同》项下的项目,虹雨照明公司称其会议中提出的是中止合同而非终止合同有悖常理,本院对虹雨照明公司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双方不可单方面取消合同,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虹雨照明公司在未与中大中鸣公司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实际行为表明不会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
现中大中鸣公司诉请解除涉案《供货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且虹雨照明公司亦在庭审中表明同意解除合同,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但因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故涉案《供货合同》应于本案诉讼材料送达虹雨照明公司时即2020年8月19日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大中鸣公司诉请虹雨照明公司支付违约金873451元是否有依据的问题。
《供货合同》中约定若一方单方取消合同,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虹雨照明公司辩称中大中鸣公司据以计算违约金的合同总额仅为暂定总金额,不能作为违约金计算依据。但本院认为,双方之所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该暂定总金额,是便于双方对合同履行有合理预测,同理,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应旨在督促对方履行合同。若按虹雨照明公司的理解,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为实际发生订单的金额,则虹雨照明公司未下订单时,任何一方单方取消合同所需依约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均为0元,该理解明显有悖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亦有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实难采信。
至于虹雨照明公司辩称该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
第一,中大中鸣公司为证明其因虹雨照明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所遭受的损失提交了证据。虽然部分证据不能表明与涉案项目有关,部分中大中鸣公司所认为的成本例如租金等支出亦非中大中鸣公司仅因履行涉案合同而产生的支出,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大中鸣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而开模、制作样板、备料等必然产生相关费用。
第二,虹雨照明公司在向中大中鸣公司下第一批订单十日后告知中大中鸣公司暂停备料,虹雨照明公司的员工虽在微信中称涉案项目灯具要变动,并称虹雨照明公司已经支付了预付款并询问中大中鸣公司的员工有无备料,而中大中鸣公司的员工回复“是的”,但结合上下文,该回复难以反映中大中鸣公司的员工表明没有备料,不能排除中大中鸣公司仅是对灯具要变动或虹雨照明公司已支付预付款进行确认。而且,在2020年5月15日的会议中,虹雨照明公司多次要求中大中鸣公司列出前期费用清单,亦表明虹雨照明公司认可中大中鸣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已经实际支出了费用。
第三,虹雨照明公司在涉案合同项下仅向中大中鸣公司下了一笔金额合计为386630元的订单。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虹雨照明公司下单后,中大中鸣公司除因参数确认原因所致交货延期外应在25个工作日内交货,表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货物生产预留了必要的时间,故即便中大中鸣公司已经开始备料,但其余合同暂定金额部分对应的货物存在中大中鸣公司尚未开始生产的可能。
第四,中大中鸣公司自认涉案合同项下的货物并非特定物,而是其常规性产品,表明中大中鸣公司为涉案项目准备的材料甚至生产的产品,可以另作他用,而非缺乏流通性。
综上,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涉案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中大中鸣公司的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认为虹雨照明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有理,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为400000元。
因虹雨照明公司已向中大中鸣公司支付了77326元的预付款,但涉案《供货合同》已然解除,该预付款理应返还。为避免当事人讼累,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本院在虹雨照明公司应向中大中鸣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中扣减该77326元,即虹雨照明公司仍需向中大中鸣公司支付违约金322674元(400000元-77326元),中大中鸣公司有关违约金的诉请中超过本院核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HYPO190627-ZDB的《供货合同》于2020年8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22674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35元,由原告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95元,被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咏诗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瑾瑜
钟子筠
附表:






珠江新城B1-1项目投入清单









工作项目





具体内容





发生时间





投入金额(元)





人员投入明细



























模具费





材料费





管理费(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分摊)





人工费





合计





投入人员





所耗天数





单位成本/天





投入人员





所耗天数





单位成本/天





投入人员





所耗天数





单位成本/天





投入人员





所耗天数





单位成本/天





投入人员





所耗天数





单位成本/天









灯具制作





灯具型材的深化方案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

















6,224.15





32,013.97





38,238.12





钟奇昌(结构工程师)





40





538.96





蔡如海(总工程师)





5





814.45





陈建胜(高级工程师)





5





1,276.65













































灯具型材开模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





80,000.00























80,000.00



































































































灯具PC罩的深化方案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

















3,112.08





18,539.94





21,652.01





钟奇昌(结构工程师)





15





538.96





蔡如海(总工程师)





5





814.45





陈建胜(高级工程师)





5





1,276.65













































灯具PC罩的开模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





50,000.00























50,000.00



































































































灯具型材变更二次方案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

















3,734.49





21,234.75





24,969.24





钟奇昌(结构工程师)





20





538.96





蔡如海(总工程师)





5





814.45





陈建胜(高级工程师)





5





1,276.65













































灯具型材二次开模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





20,000.00























20,000.00



































































































PCB板电路方案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

















4,979.32





25,549.68





30,529.00





陈邓伟(电子工程师)





10





718.11





赵云云(电子工程师)





10





456.22





黎智聪(电子工程师)





10





335.09





蔡如海(总工程师)





5





814.45





、陈建胜(高级工程师)





5





1,276.65









灯具端盖开模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





21,750.00























21,750.00



































































































VMU样板段





VMU样板段灯具的生产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

















4,979.32





14,406.01





19,385.33





张拥军(生产)





20





363.95





赖绍锦(生产)





5





297.77





陈红玲(生产)





5





234.85





谢志向(生产)





5





296.46





李柏汉(生产)





5





596.32









VMU样板段的调试





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

















4,107.94





13,703.78





17,811.72





冯锡颖(现场工程师)





15





245.06





陈建胜(高级工程师)





3





1,276.65





毛某(商务)





5





606.68





陈红玲(测试工程师)





5





234.85





张岸青(现场工程师)





5





398.07









灯具样品的光学测试费用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

















622.42





2,366.01





2,988.42





赵云云(光学工程师)





5





473.20

















































































VMU样板段节目制作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

















1,618.28





10,048.61





11,666.89





何稳萍(设计师)





10





621.87





陈建胜(高级工程师)





3





1,276.65































































小批量制作(15套)





灯具的生产,现场试灯安装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

















4,979.32





14,406.01





19,385.33





张拥军(生产)





20





363.95





赖绍锦(生产)





5





297.77





陈红玲(测试工程师)





5





234.85





谢志向(生产)





5





296.46





李柏汉(生产)





5





596.32









材料采购





LED





2019年7月











102,400.00











-





102,400.00



































































































IC





2019年7月











52,323.65

















52,323.65



































































































电源模块





2019年7月











11,200.00

















11,200.00



































































































灯具固定支架制作





灯具固定支架方案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

















2,489.66





15,845.13





18,334.79





钟奇昌(结构工程师)





10





538.96





蔡如海(总工程师)





5





814.45





陈建胜(高级工程师)





5





1,276.65













































灯具固定支架开模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





20,000.00























20,000.00



































































































灯具固定支架大规模生产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











12,864.00

















12,864.00



































































































珠江新城B1-1项目幕墙工程照明施工深化图的制作(产品安装的指导文件,在交货时提供)





信号系统及布线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

















4,979.32





28,943.42





33,922.74





钱常俊(系统工程师)





15





801.58





唐志鹏(系统工程师)





15





463.46





蔡如海(总工程师)





5





716.92





陈建胜(高级工程师)





5





1,276.65



























电力系统及布线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

















4,979.32





28,943.42





33,922.74





钱常俊(系统工程师)





15





801.58





唐志鹏(系统工程师)





15





463.46





蔡如海(总工程师)





5





716.92





陈建胜(高级工程师)





5





1,276.65



























灯具安装节点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

















2,489.66





15,845.13





18,334.79





钟奇昌(结构工程师)





10





538.96





蔡如海(总工程师)





5





814.45





陈建胜(高级工程师)





5





1,276.65



















































191,750.00





178,787.65





49,295.27





241,845.86





661,678.78



































































































项目预计利润





1,388,431.00



































































































总损失合计(元)





2,050,109.78



































































































公司固定成本分摊





租金



























































































































管理费



























































































































水电费







































































































































1,590,27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