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2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蔡典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雄,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钢全,广东南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园西区705号楼中大科技园B座自编号1611、1612、1613房。
法定代表人:卢凯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富,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燕,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2021)粤020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湖南建工公司与中鸣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结算在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价(已执行投标下浮率15.02%的税前造价)的基础上再下浮10%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未含税)。”现涉案工程已经完工,故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湖南建工公司与发包方的结算情况,若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核、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核、审计结论,则一审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就涉案工程价款申请鉴定,并依照当事人的申请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2.6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邓小华
审 判 员 梁晓芳
审 判 员 毛文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李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