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浦北县力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浦北浦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0722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力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浦北县县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代码:91450722796813014R。 被执行人:浦北浦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浦北县三合镇塘岸村委会丽竹山村鹿儿坡。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代码:91450722MA5P03L27F。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力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浦北浦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2023)桂0722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浦北浦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浦北县力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10000元,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50000元、7月31日前付60000元、8月31日前付50000元、9月30日前付50000元给浦北县力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本案受理费2698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4268元,由浦北浦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浦北浦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给浦北县力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如果浦北浦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按第一、二项确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付款义务,那么浦北县力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对其尚欠的全部工程款申请浦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经传唤不到、并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帐户冻结并冻结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无网络资金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帐户冻结并将冻结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其他相关部门反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立案标的为214268元,执行费3114元,本案债权尚余21426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桂0722执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