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3民初9136号
原告:杜某,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新城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林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省某,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颉某,该工程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工程院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甘肃某有限公司、甘肃省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