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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颐工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传化东中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0民初5515号 原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中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