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源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二段***号。
法定代表人:程立康,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中颐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0415、0417、0419、0421室。
法定代表人:陈历春,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请求移送不动产所在地汉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具有施工性质,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