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16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汉源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新县城富林大道二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程立康,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明,四川辅之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中颐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0415、0417、0419、0421室。
法定代表人:陈历春,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汉源县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颐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990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汉源县人民医院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汉源县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辜小惠
审判员 胡东蓉
审判员 卢 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