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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颐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汉源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6民初1692号

原告:四川中颐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0415、0417、0419、0421室。

法定代表人:陈历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妙毅,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源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汉源县新县城富林大道二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程立康,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晏,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汉源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明,四川同兴(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颐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颐公司”)与被告汉源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汉源医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翔、汪妙毅、被告汉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明、范云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汉源医院支付工程设计费1,750,100元;2.判令汉源医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2,022.9元(以逾期支付的设计费261,7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6年5月31日计算至2017年1月22日,共237天);3.判令汉源医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1,750,1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7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汉源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7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确定中颐公司为汉源医院第二住院大楼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并对设计费估算金额、支付时间、最终结算标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颐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和汉源医院指定的全部设计工作。按照约定,设计费应按照先分项计算再合计的方式确定,包括建筑主体工程设计、装饰工程设计、室外总平附属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设计、弱电工程设计,案涉项目设计费用总金额为2,796,700元。汉源医院已支付设计费1,046,600元,尚欠1,750,100元。汉源医院至今未依约与中颐公司办理设计费决算,且拒绝支付剩余设计费。

汉源医院辩称,1.地面装饰、园林景观、总平工程等均是第二住院大楼建设项目的构成部分,弱电项目也包含在合同约定项目内,且招标文件约定设计费按施工控制价进行计算,故案涉项目设计费不应分项计算;2.设计合同明确约定各项调整系数均为1.0或无,下调浮动幅度值均为-20%,中颐公司通过拆分计算和调整系数增加设计费,不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3.案涉工程控制总价为7,719万元,基本设计收费额为2,415,800元,按约下浮20%计取设计费为1,932,640元;4.挡墙护坡的补充设计系中颐公司应负的设计范围,不能作为增项另行计费;5.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汉源医院付款需中颐公司提交请款报告及预付发票,汉源医院在中颐公司提供请款报告后三天内进行了付款,未逾期;案涉工程尚未审计,支付条件未成就;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就增加工程量部分签订补充协议,该部分设计费支付时间无约定,汉源医院不存在违约;6.中颐公司设计代表在施工现场的期限未达到合同约定期限,同时中颐公司拒绝出具部分变更项目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导致审计无法顺利开展,中颐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综上,案涉项目设计费为1,932,640元,扣除已付的1,046,600元及违约金30万元,汉源医院还应支付586,040元,该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后三十日内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汉源医院就汉源医院第二住院大楼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勘察和设计对外进行招标并形成《招标文件》,载明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报价分两部分,本次工程勘察费控制价为10万元;设计费按上下浮比例报价,上下浮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标准的20%;设计费的计费基数暂按该项目投资额,最终按施工招标控制价结算。

中颐公司与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四川地勘院”)于2013年2月20日签署《联合体协议书》,约定中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四川地勘院作为联合体成员,参加案涉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标段投标。

2013年3月4日,中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勘察费8万元,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计费标准下浮20%。

2013年3月27日,中颐公司(设计人)与汉源医院(发包人)就汉源医院第二住院大楼建设项目设计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附件《工程设计报价计算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项目内容:建筑工程(含总平、室外附属、二装、园林景观工程,建设规模11408平方米)与岩土工程(边坡、基坑支护)均分三个设计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率按计价【2002】10号规定计算;施工图预算、控价、清单(建设规模11408平方米)分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三阶段,费率按“141号文”规定计算;2.建筑工程和施工图预算、控价、清单估算总投资均为2,990万元,估算设计费分别为827,800元、102,900元,岩土工程估算总投资800万元,估算设计费377,600元,估算设计费合计1,308,300元;3.设计资料提交方式:中颐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提交方案设计(含初步效果图),在提供方案设计后15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在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10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在中标公示期满后2日内提交勘察任务和技术要求;4.设计费支付进度:第一次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总设计费10%(130,800元),第二次于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十五日内支付总设计费20%(261,700元),第三次于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设计费30%(392,400元),第四次于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支付总设计费20%(261,700元),第五次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后三十日内支付总设计费20%(261,700元);支付设计款项时,中颐公司需提供请款报告,并附发票;5.第四次付费时,根据计价格【2002】10号文规定和投标时投标价和控制价的下浮比例按实计算,实际设计费的计费基数为该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6.汉源医院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造成中颐公司工作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汉源医院应按中颐公司所耗工作量向中颐公司增付费用;在未签合同前汉源医院已同意,中颐公司为汉源医院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7.汉源医院应按合同约定金额和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8.按照工程进展,中颐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业主要求派遣至少1名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每月不得少于22天,否则按中颐公司违约处理,缺少一天按1,000元/每人/天罚款。

合同附件《工程设计报价计算表》载明:1.设计服务费总报价包括总平工程设计(报价:免计,按公顷收费)、建筑工程设计(报价:827,800元,按下浮20%)、装饰工程(二次装修)设计(报价:未计,按下浮20%)、园林景观、室外附属(报价:未计,按下浮20%)、岩土工程(边坡、基坑支护)设计(报价:377,600元,按下浮20%)、施工图预算、控价、工程量清单(报价:102,900元,按“141号文”下浮20%)、其他费用;2.建筑工程设计服务费计费额最终以施工招标控制价结算,设计收费基价依据《标准》9附表一采用插入法,设计收费基准价在设计收费基价的基础上依据《标准》9附表二及7.3.1节表7.3-1专业调整、复杂程度、附加调整系数分别为1.0、1.0、无,即按设计收费基价的金额按照1的系数计算所得,最终建筑工程设计服务费以设计收费基准价为基础,下浮20%计算所得;3.岩土工程(边坡、基坑支护)设计服务费计费额最终以施工招标控制价结算,收费基价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P18页表.4.1-2采用插入法计算,收费基准价无调整系数,设计费按设计收费基准价下浮20%计算所得。

合同签订后,案涉项目建设规模由11408平方米增加至16140.19平方米,中颐公司按增加后的建设面积进行了设计。四川省川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1月28日对中颐公司设计的案涉项目第二住院大楼(含室内装饰及景观)、挡墙护坡工程(含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结论为合格。

因消防回车场增大及规划部门对市政绿化的调整,总平面需作相应变更,中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四川省川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了挡墙护坡工程的修改设计问题及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四川省川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结论为合格。因工程开挖发生滑坡,边坡环境条件及岩土结构等发生变化,四川地勘院根据补充勘察报告对原设计进行复核计算,中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汉源医院移交了案涉项目挡墙护坡工程(含基坑支护设计)补充施工图设计。

另查明,中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出具了《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有无发现工程施工与设计不相符的内容”一栏载明为“无”,“设计文件质量检查结论”处载明“根据职责签署了相应的质量文件,该工程满足设计要求”。2017年6月8日的《单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签章同意验收结论,设计单位处仅有负责人杨小龙签字,设计单位未盖章;《竣工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签章确认“同意验收结论,合格”,设计单位处中颐公司未签章。

案涉工程主体部分于2016年5月10日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并于2017年6月26日投入使用;案涉工程控制总价为7,719万元(其中岩土工程招标控制价为587万元),中颐公司未履行施工图预算、控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汉源医院已支付工程设计费1,046,600元,其中第四次设计费261,700元于2017年1月22日支付。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附件《工程设计报价计算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资料移交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单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颐公司与汉源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附件《工程设计报价计算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中颐公司的设计工作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二、案涉工程设计费计价方式及金额认定;三、违约事实及责任认定。

一、关于中颐公司的设计工作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问题。中颐公司主张弱电设计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应单独作为合同增项设计进行处理,同时中颐公司还提供了挡墙护坡工程的总平变更设计和补充施工图设计,要求对挡墙护坡工程总平变更设计和补充施工图设计费用另行计算。汉源医院抗辩弱电工程系主体工程设计内容,且合同未单独对弱电工程设计费进行约定;挡墙滑坡的补充设计系中颐公司应负的设计范围,不能作为增项另行计费。

首先,关于中颐公司主张弱电设计应另行计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工程设计报价计算表》未对弱电设计内容单独进行明确约定,根据合同第6.1.2条约定内容,汉源医院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造成中颐公司工作需返工的情况下,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且汉源医院应按中颐公司所耗工作量增付费用。在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弱电设计是否包含在主体设计工程范围内的情况下,设计人中颐公司作为专业设计机构,负有提前征询汉源医院的义务。由于中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于中颐公司主张弱电设计应另行计费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对挡墙护坡工程总平变更设计和补充施工图设计费用是否应另行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中颐公司作为设计方,对于其设计方案负有完全符合于建设施工条件的义务。因中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滑坡系汉源医院或第三方施工的原因造成,故设计方案适用后出现的滑坡,中颐公司负有继续调整设计方案,直至满足建设施工条件,其后续补充、变更设计不能作为新增项目。中颐公司主张挡墙护坡的变更、补充设计应另行计费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确定设计费用。

二、关于案涉工程设计费计价方式及金额认定。对此,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意见为:中颐公司主张设计费应以各设计分项为计价基数进行计算再合计,汉源医院主张设计费应以各设计分项总价为计价基数进行计算。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估算设计费的计价方式约定,案涉合同项目分为:1.建筑工程;2.岩土工程;3.施工图预算、控价、清单。建筑工程包含总平、室外附属、二装及园林景观工程;前述三部分均独立计价。由于双方认可中颐公司未履行第3项,即前两项设计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计价,中颐公司主张按其设计的各小分项计算设计费的意见,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双方一致认可事实,案涉工程控制总价为7,719万元,其中岩土工程控制价为587万元,建筑工程控制价为7,132万元。根据《工程设计报价计算表》约定的计价方式及计算过程,并结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计价方式,计算方法为建筑工程控制价7,132万元,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9附表一采用插入法,建筑工程设计费按照设计收费基价、设计收费基准价、最终设计服务费的递进方式进行计算,即建筑工程设计费的设计收费基价为:(2,496,000元-1,639,000元)÷(8,000万元-5,000万元)×(7,132万元-5,000万元)+1,639,000元,计2,248,041元;设计收费基准价在前述设计收费基价基础上计算为:2,248,041元×1.0×1.0,计2,248,041元;最终设计服务费为:2,248,041元×(1-20%),中颐公司应收建筑工程设计费为1,798,432.8元。

岩土工程设计费以控制价587万元为计费额,按照收费基准价、最终设计服务费的递进方式进行计算,即设计收费基准价:(58万元-31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587万元-500万元)+31万元=356,980元;最终设计服务费:356,980元×(1-20%),中颐公司应收岩土工程设计费为285,584元。

前述两项工程设计费合计2,084,016.8元,扣除汉源医院已付的设计费1,046,600元,汉源医院还应向中颐公司支付设计费1,037,416.8元;中颐公司超出此部分的设计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汉源医院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首先,关于汉源医院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汉源医院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第四次款项261,7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后30日内付清余款。主体工程验收合格日为2016年5月10日,即汉源医院应在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第四次款项261,700元,汉源医院抗辩支付第四次款项前中颐公司应提交请款报告、开具发票。因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中颐公司未提交请款报告、开具发票,汉源医院有权拒付款项,且是否提交请款报告、开具发票不能作为抗辩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设计费的法定理由,故对于汉源医院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汉源医院迟延支付第四次款项已构成违约。

另外,双方当事人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时间,但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6月26日开始使用,汉源医院作为发包人对中颐公司的设计范围即支付价款能够明确,并就所付款项有义务向中颐公司及时支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案涉工程投入使用后30日内即2017年7月26日前,汉源医院应将设计尾款付给中颐公司。汉源医院未在该期限届满前支付设计费,已构成违约。

其次,关于汉源医院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认定。根据双方提交证据证明的合同履行情况,中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设计人员派驻情况,且中颐公司对于未在《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处签章进行合理说明,能够确定中颐公司作为设计方,未完全、充分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及汉源医院抗辩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本着公平原则,按照上述本院认定汉源医院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本院酌定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中颐公司超出此部分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汉源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颐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1,037,416.8元;

二、汉源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颐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设计费261,7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以设计费1,037,416.8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前述设计费付清之日);

三、驳回四川中颐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77元,减半收取计13,938.5元,由四川中颐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38.5元,由汉源县人民医院负担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蒋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