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3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五当派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云景标识标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五当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云景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江西省云景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五当派广告有限公司案款26275元及利息。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云景标识标牌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J23S9的别克牌汽车一辆,但因未控制住而无法处置。于2021年6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于2021年6月7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云景标识标牌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27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 玲
审判员 刘二伦
审判员 马 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