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康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逢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康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民初3976号
原告:杭州逢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顾家畈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5355-5。
法定代表人:孙国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伟东、胡伟,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孝门村村。
法定代表人:孙东明。
原告杭州逢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逢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逢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逢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206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逢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蓝钦如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徐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