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康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康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桐庐荣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2民初4174号



原告: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孝门村。




法定代表人:孙东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平,浙江**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晓娟,浙江**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桐庐荣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




法定代表人:姚坤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荣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章涛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