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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吴江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28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吴江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新都汇伟业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未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笠泽路318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江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