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2200号
原告:殷某,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崔某某,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殷某与被告江苏某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崔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殷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