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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与上诉人江苏苏美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8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志,江苏星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美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路**。
法定代表人:笪妮,江苏苏美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知愚,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江苏苏美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均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晓静
审 判 员 王晓燕
审 判 员 陆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青
书 记 员 朱愿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