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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祥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润南商初字第221号 原告镇江祥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省道衣庄段**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中山**路**号紫阳花园商务楼**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祥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久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