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唯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7民初2756号
原告:**市唯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16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俊权。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长群,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学民。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火炬路13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振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绍敏。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陕峻岩。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唯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联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唯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宝柱
人民陪审员  王翠丽
人民陪审员  张艳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