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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快某某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491执3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多米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黄今学,总经理。 本院执行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多米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立案执行标的金额60 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以司法专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 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03.8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无网络资金、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信息,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不足。 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来院谈话。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约谈,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及相关程序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汪 倩 书  记  员   **彤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