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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快某某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终458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4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2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诉人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3533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353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兰国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