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73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合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中路688号04062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洪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7号4号楼四层403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快***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合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合辰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洪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洪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49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宁波合辰公司连带赔偿快***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公证费100元。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宁波合辰公司为被控侵权APP提供了百度付费推广服务,用户每点击一次,宁波合辰公司均可从中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用户点击该搜索结果后,可直接进入宁波合辰公司的网站,该网站不仅对被控侵权APP作了详细介绍,还为其提供定向下载链接服务,用户下载涉案APP即可观看被诉内容。在宁波合辰公司未举证证明北京洪亚公司存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宁波和辰公司的行为亦构成侵权,与北京洪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未查明宁波合辰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中的作用及主观过错,未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宁波合辰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快***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北京洪亚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快***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洪亚公司立即停止在“地瓜视频”APP提供《快乐大本营》20210731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2.判决宁波合辰公司、北京洪亚公司赔偿快***公司经济损失4.4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5000元、取证费1000元,以上共计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快***公司系以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第二季20210731期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被许可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主张的作品类型为视听作品。该作品片尾截图显示“本节目由湖南广播电视台出品”。
2021年2月8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出具《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说明书》,其上载明:一、涉及节目1.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播出的,由湖南广播电视台合法且独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节目(包含常规节目、季播节目、晚会活动类节目及其他节目)及其音频。2.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青春进行时》周播栏目剧场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播出的,由湖南广播电视台合法且独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周播栏目剧及其音频。二、权利性质: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的名义自行行使该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使用授权节目,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并将其使用和维权权利转授予第三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电视节目,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PC端、移动终端(不限于手机及PAD)、IPTV、互联网电视(OTT)等与上述终端或渠道有类似功能的其他新设备,并以点播、下载、时移、回看等方式获取节目的权利,传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3G/4G/5G等通信网络、局域网等。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期限上述第一条第1款中所述节目的授权期限为授权节目播出后的50年;上述第一条第2款中所述周播栏目剧的授权期限为首轮首集播出之次日00:00起六年。四、权利地域范围:全球范围内。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2021年10月28日,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出具的(2021)湘长湘证民字第18075号公证书显示:在小米手机自带浏览器内搜索“地瓜视频”,显示:地瓜视频全网电影-电视剧同步更新-终身免费ys3.qieqienb.cn...,点击查看相关页面其中“地瓜视频隐私政策”显示:“2.1运营主体地瓜视频所有产品与服务均由北京洪亚**科技有限公司向您提供。”。其中ICP备案主体信息显示:域名“qieqienb.cn”的备案主体为宁波合辰公司。在“地瓜视频”中搜索“快乐大本营”,其中的一个搜索结果内包含涉案视频,时长为1小时29分,并显示有“芒果TV”标识。
三、与损害赔偿有关的事实
关于经济损失,快***公司未提交相关证。
关于合理开支,快***公司未能提交律师费及公证费实际支出凭证。
四、其他事实
快***公司另提交涉案综艺节目百度百科节目截图,拟证明涉案综艺具有较高知名度。
本案审理过程中,宁波合辰公司主张其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通过链接解析的方式,将地瓜视频的app下载链接推广至百度搜索中,并未参与地瓜视频的运营,地瓜视频app在下载完毕后,是独立正常使用的,其亦对地瓜视频的内容并不进行管理、搜索、推广等任何操作,且提供网络服务的时间很短,在起诉前已经停止了网络服务。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中国版权登记公告,显示:地瓜视频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著作权人为北京洪亚公司,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失取得。
2.解析日志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1-08-1216:03:44新增解析记录CNAME记录ys3默认ys3.qieqienb.cn.wswebpic.com(TTL:600)。
2021-08-2117:46:32删除解析记录CNAME记录ys3默认ys3.qieqienb.cn.wswebpic.com(TTL:600)。
3.苹果手机搜索下载地瓜视频截图,以证民地瓜视频APP不适用IOS手机端,仅对**手机用户开放的事实。
4.**手机搜索下载地瓜视频截图,以证明在删除域名后地瓜视频APP仍能正常下载,涉案视频仍能正常观看。其仅提供下载渠道之一,不存储涉案视频。
5.(2021)渝01民终3805号民事判书、(2021)辽01民终1658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提供APP下载渠道、不参与APP运营的类案
以上事实,有快***公司提交的片尾截图、(2021)湘长湘证民字第18075号公证书,宁波合辰公司提交的中国版权登记公告、解析日志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生效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虽无法确认被控侵权行为具体发生时间,但庭审之日即2022年4月11日确认被控侵权行为尚在持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后,被控侵权行为尚在持续,故本案为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应当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
二、快***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快***公司提交的涉案综艺节目片尾截图及权利说明书显示,涉案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人为本案快***公司。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快***公司为涉案综艺节目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三、宁波合辰公司、北京洪亚公司是否侵犯快***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责任承担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地瓜视频”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综艺节目,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综艺节目,其行为侵犯了快***公司对涉案综艺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洪亚公司作为“地瓜视频”的运营主体应当对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宁波合辰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应当承当连带责任。快***公司主***合辰公司为“地瓜视频”APP提供推广,构成共同侵权。宁波合辰公司辩称,其仅通过链接解析的方式,将地瓜视频的app下载链接推广至百度搜索中,并未参与“地瓜视频”APP的经营。一审法院认为,快***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关于“地瓜视频隐私政策”显示,地瓜视频所有产品与服务均由北京洪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快***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宁波合辰公司与“地瓜视频”APP经营者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行为,故对宁波合辰公司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快***公司主***合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诉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快***公司诉请北京洪亚公司停止侵权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快***公司的实际损失、宁波合辰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认,故一审法院将根据涉案节目的知名度、视频时长、市场行情及侵权情节等酌情予以确定。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快***公司主***合辰公司赔偿其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及取证费。由于快***公司未就所主张的律师费提交实际支付凭证,一审法院无法确定是否实际支付、由谁支付、具体金额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取证费,鉴于取证确已发生,且公证书中涉及多个作品,一审法院根据实际取证情况予以分摊后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洪亚**科技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地瓜视频”APP中的涉案视频;二、北京洪亚**科技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公证费100元;三、驳回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宁波合辰公司是否与北京洪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快***公司上诉称宁波合辰公司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客观上为被控侵权APP提供了百度付费推广服务以及定向下载链接服务,与北京洪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本院认为,依据一审查明事实,宁波合辰公司并未参与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其性质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宁波合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对于快乐阳关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即明知或应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过错的认定方式,并无在案证据证明宁波合辰公司在涉案作品向公众提供的过程中针对涉案的特定作品存在编辑推荐、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快***公司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宁波合辰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提供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其与北京洪亚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快***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夏 旭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恒
书 记 员 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