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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山东鲁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岱民保字第233-1号 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开元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理事长。 被申请人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业已受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