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民终6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特种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环境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诉人某特种设备公司与被上诉人某环境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4)苏0481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某环境科技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某特种设备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某环境科技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4)苏0481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某环境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2元已经减半收取,由某环境科技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某特种设备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