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5民初1557号
申请人:太仓佳腾悦团膳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陆渡红庙国特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0201989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棉北路20号商业2幢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906970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仓佳腾悦团膳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佳腾悦团膳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87064.2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7064.2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太仓佳腾悦团膳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