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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森工(苏州)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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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178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森工(苏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士杰,该公司董事长。
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森工(苏州)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终6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森工(苏州)物流有限公司向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0万元,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支付40万元,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40万元。若森工(苏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之后,还需另向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款。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可向森工(苏州)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全额工程款,并且森工(苏州)物流有限公司需支付按照年利率9%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款时止以3098364.26元扣除已付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如森工(苏州)物流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1日起承担上述利息,则不需重复负担10万元补偿款;森工(苏州)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本协议后,就本案纠纷再无纠葛;森工(苏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8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7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除本院查封的位于太仓港区经一路西、纬一路北仓储用地[土地证号:太国用(2012)第507008753号]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一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等。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6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澄
审判员 张永生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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