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282民初2093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变更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233822.65元,并支付以233822.65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月23日,计382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对质保金金额没有异议,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合同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xxxx商业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约定,工程名称:xxx商业幕墙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0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月28日,总工期113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幕墙及采光顶工程达到验收通过标准之日,含整改日期。乙方应在此总工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施工。本工程合同总价3651199元(本工程总价为全费用造价,措施费等均已包含在各综合单价,总价已含总包3%配合管理服务费),其中:不含增值税造价3322591.09元,增值税税率9%,增值税328607.91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的95%(同时扣除相应罚款),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质量保修期为2年。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022年8月1日,涉案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原告、被告确认工程造价为4676453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xxx商业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核订单及原告、被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对涉案工程的结算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欠付原告工程质保金233822.65元的事实清楚,应支付给原告。原告诉请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被告慈溪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质保金233822.65元,并支付以233822.65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丁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