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05民初12010号
原告: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经营者: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曾某,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照变更后的诉请收取),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797元,合计947元,由原告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喻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