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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8338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告:北京中博汇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际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博汇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