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汇森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汇森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40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代理人:谢伟,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汇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1层2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55950207W。

法定代表人:罗庆勇。

委托代理人:陈泉林,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汇森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