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汇森园林有限公司

成都汇森园林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魅力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902民初290号

原告:成都汇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

法定代表人:罗庆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垚,四川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魅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开区桥河街****。

法定代表人:冯良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汇森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魅力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力传媒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森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庆勇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魅力传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森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及利息5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7日,原、被告订立了《望王山运动公园文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2月10日,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被告于2018年5月23日出具了欠条,载明被告尚欠工程款12万元。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至今未付清。逾期付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57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

被告魅力传媒公司未答辩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原、被告订立了《望王山运动公园文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制作及安装巴中市望王山运动公园内的文化景观设施工程事宜,包括制作安装各种木制牌匾、不锈钢门牌、景观雕塑石等公园配套设施。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巴中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心于2014年11月6日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结论为同意本工程为合格工程,原、被告均在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于2018年5月23日出具了欠条,确认下欠原告建设工程款12万元。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欠条均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合同、欠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原、被告订立的《望王山运动公园文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认定其有效。原告按约完成了合同义务,且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2018年5月23日欠条载明的金额付款。

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利息损失。原告计算利息的方式,虽然没有合同约定,但是与实际损失相当,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费用,因原、被告订立的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用,原告亦未提交该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四川省魅力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汇森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及资金利息57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汇森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被告四川省魅力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培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