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1民初18号
原告:成都汇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1层21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达君,四川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镇观景路宝瓶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汇森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向原告送达限期缴费通知书,限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缴费期满,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