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长江大桥公路桥有限公司

安徽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芜湖长江大桥公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四终字第00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芜湖长江大桥公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芜湖长江大桥公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润公司委托代理人***、***,大桥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芜湖长江大桥公路桥有限公司就原判据以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芜湖长江大桥收费站改扩建供配电照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提出的鉴定人合法性问题未进行必要审查,不符合》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