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民初3308号之一
原告:上海博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08806715,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海江路955号3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9251280X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路南人民路东工业园区内路南。
法定代表人:JeromeFrancoisDenisDuprez,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12155E,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288号综合五楼A室。
法定代表人:JeromeMalassigne,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博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第三人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博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博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博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剑媚
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
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