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民初4855号
原告:上海博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08806715,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海江路955号3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荣,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9251280X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路南人民路东工业园区内路南。
法定代表人:JEROME,FRANCOIS,DENISDUPREZ,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顾广荣,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红,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联工程监理公司)与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联工程监理公司处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联工程监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博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4元,减半收取4462元,由原告上海博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剑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尹 群
书 记 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