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7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带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陆维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1781室。
法定代表人:高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畅成,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睿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5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纽睿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纽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纽睿公司没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案涉设计合同无效。涉案项目所涉面积约2200平方米,房屋用途是工业厂房变更为办公室,装修项目必须进行消防申报、审批,所以装修要求设计公司必须有装饰、消防设计资质。纽睿公司在审理中已经明确其没有设计资质。案涉合同中也明确设计图纸必须要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消防报批、审批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资质进行工程设计也是禁止和否定的态度。因此,本案设计合同应属无效,过错在于纽睿公司隐瞒自身无资质的情况,恶意承接设计工程,应承担对我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二、纽睿公司履约能力存在严重瑕疵,必然导致我公司合同目的落空。在履约行为上,纽睿公司表现不专业、不敬业,存在未现场丈量导致设计数据错误,除了效果图之外缺少消防、机电、空调、防水、照明、排风口等设计,图纸标注不全,未列明主材,顶面设计与现场不符,未考虑现场大梁高度等缺陷。且设计合同从签订到通知解除,设计方案仅进行到第二步,已超过约定工期,达到约定解除条件。三、一审法院认定消防设计图属于第三阶段工作任务没有依据。四、一审法院对主要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审查混乱,纽睿公司提交的记录存在删减,我公司补充提交了完整记录,一审法院采信不完整的记录程序不合法。五、一审法院认定我公司对纽睿公司第二阶段的设计成果已经验收没有依据。合同明确约定每一阶段的验收程序是甲方代表签字。从微信聊天记录看,我公司对纽睿公司第二阶段的成果并不认可,最终也没有确认。纽睿公司隐瞒自身资质缺陷,没有消防设计的能力,实际也未进行消防设计,过错责任十分严重。
纽睿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对于设计合同的效力,乐邦公司认为无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是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所需要的资质,而本案设计项目并非对房屋整体结构进行设计,而是室内装修装饰设计。双方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并不存在消防设计图纸的交付工作。根据约定,第二阶段工作主要是交付效果图,我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交付了相应劳动成果,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对价。
纽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纽睿公司与乐邦公司签订的编号为LB20180416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解除;2.乐邦公司支付纽睿公司未付工程款1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乐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乐邦公司委托纽睿公司对位于昆山市玉带西路99号C栋的乐邦公司总部办公室的装修(面积2200平方米左右)进行设计,设计面积约2200平方米。2018年4月16日,乐邦公司(甲方)与纽睿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一、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国家及江苏省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二、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2.1工程项目的名称:乐邦总部办公室设计,2.2工程项目的地点:江苏省昆山市,2.3工程项目的设计面积:约2200平方米,办公室的整体功能区域划分,整体空间的装饰效果设计,满足消防规范及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机电末端定位,办公家具搭配定位设计、办公设备定位设计、门头设计、给排水、空调平面布置图、强弱电点位及软装概念设计,工程量的计量、工程预算书的编制、施工招标书的制作,施工中的现场设计核对及监督,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完成:2.6.1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建筑图纸,现场情况及甲方提出的设计需求,乙方合理规划各功能区域,分配各个区域的面积,以至可达到确定的项目设计定位,实用有效的设计布局。根据甲方建议,设计整体室内设计风格及意向图片,该阶段提供的相关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平面布局图;2)表达各空间设计的意向图片;3)表达设计理念所需的其他图纸图片及文字;该阶段工作周期为10个工作日,其中包括设计师参加不少于3次工作会议。该阶段工作成果提供A3方案文本1套。此阶段设计成果需本项目的甲方代表签字确认。2.6.2方案深化设计阶段,在此阶段,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意见修改初步设计概念。并深化平面功能布局及顶面、地面布置,选择主要装饰面材料,对整体空间效果进行装饰设计,并以彩色平面图及透视效果图形式表达整个项目的设计概念。此阶段提供的相关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平面布局图;2)重点空间电脑效果图(不少于7张),3)表达设计效果所需的其他图纸图片及文字;该阶段工作周期为14个工作日,其中包括设计师参不少于3次工作会议。该阶段工作成果提供A3方案文本2套。如委托人要求对上述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等进行调整或修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或修改,如经两次修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此阶段设计成果需本项目的甲方代表签字确认。2.6.3施工图设计阶段,在此阶段,会对方案设计进行深化,并制作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包括所有的平/立面图纸,剖面及所有节点详图和大样图,工程招标文件。此阶段需提交的资料文件及深度要求并满足:内装审批标准,消防报批等技术标准。1)地坪材料布置图2)天花布置图3)家具布置图4)室内立面图5)室内剖面图6)强电线路、电箱、灯具及开关插座布置图7)室内监控、电话、广播及网络线路布置图8)空调布置图9)洁具及给排水布置图10)强电系统图11)弱电系统图12)给排水系统图13)重点部位施工大样图,节点详图14)装饰物料表15)工程招标文件16)消防设计图,该阶段工作周期为18工作日,其中包括设计师参加工作会议不少于5次。该阶段工作成果提供施工图电子文件及供施工的白图4套。此阶段设计成果需本项目的甲方代表签字确认。2.6.4施工阶段,乙方安排全职人员至工程验收结束前对工地视察以确保装修工程依照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解决施工现场的设计相关问题。该阶段工作周期视工程进度而定,其中包括设计师参加现场会议3次,施工其间定期提供工作计划及进度报告。三、3.1设计费用,本合同设计费款项单价150元/平米,含税(3%增值税)总计人民币330000元整,协商后优惠总价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该设计服务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上述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约定次数的差旅费、材料费、设计费、配合费、本合同约定数量的文本文件的印刷/复印装订费、提供电子文本的费用、通讯费、施工现场服务费、质保期服务费、税费等设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以及其它提供全部设计成果并经发包人确认。不含图纸报审所需要的资质管理费。3.2付款方式,提交初步设计的成果文件并经业主审核通过后7日内10%,提交深化方案设计文件并经或业主审核通过后7日内40%,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相关部门或业主审核通过后7日内25%,工程竣工后7日内25%。四、4.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乙方应尽专业公司的审查责任,如发现问题应未进入下一阶工作前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解决方案,由甲方签字确认后资料变更生效。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报告而造成的设计期限延误或工作量增加及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4.1.2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具体以甲方实际提供的为准,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乙方的驻场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生活及办公所需及其它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4.1.3如甲方不认可乙方的设计方案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合同2.6条款约定的工作阶段,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并经甲方认可的工作阶段支付乙方设计费。甲方如因乙方设计方案存在重大错误或隐患原因,连续修改超过3次且无法符合甲方需求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并经甲方认可的工作阶段支付乙方设计费。如甲方因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有误,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减免相应金额的设计费,并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五、5.1.1甲方应按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按当期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4月20日,纽睿公司员工与乐邦公司员工设立名为“乐邦办公室设计群”的微信群。2018年4月25日,纽睿公司将办公室平面布置图交付乐邦公司,乐邦公司员工将平面布置图发送至微信群,乐邦公司其余员工提出修改方案,纽睿公司员工修改,2018年4月28日,乐邦公司向纽睿公司出具《方案确认函》。2018年5月18日,双方沟通深化方案,纽睿公司根据乐邦公司的要求对效果图进行修改。2018年5月25日,纽睿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发送效果图,并要求乐邦公司员工确认回复。2018年5月29日,纽睿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再次发送根据乐邦公司员工的要求修改后的效果图,并再次要求乐邦公司员工确认。2018年5月29日,乐邦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告知纽睿公司员工一楼大厅门要调整位置,纽睿公司员工表示设计先暂停,乐邦公司员工要求三楼设计继续。2018年5月30日,双方讨论一楼装修布置。2018年6月6日,纽睿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发送修改后的效果图,并要求乐邦公司员工尽快回复。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7日,乐邦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对董事长办公室效果图提出修改意见。2018年6月7日,纽睿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要求乐邦公司员工对已经设计内容确认,乐邦公司员工表示门厅效果图确认,董事长办公室效果图需要修改。2018年6月11日,纽睿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发送董事长办公室效果图,并要求乐邦公司员工确认,乐邦公司员工予以确认。2018年6月12日,乐邦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表示门厅顶面图需要重新设计。2018年6月13日,纽睿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发送两个方案要求乐邦公司员工选择。2018年6月14日,纽睿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发送深化设计图及深化方案确认函,要求乐邦公司员工在确认函上签字,并表示只有方案全部确认好才能不影响施工图阶段的进度。2018年6月16日,乐邦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表示同意第二阶段效果图,要求纽睿公司员工继续下面的工作,等负责人回来再对深化方案确认函签字。2018年6月19日,纽睿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再次要求乐邦公司员工对于确认函签字确认。2018年6月20日,乐邦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表示纽睿公司已经严重延期。2018年6月21日,纽睿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再次要求乐邦公司员工对于确认函签字确认,乐邦公司员工表示工期进度严重落后,进度款须在纽睿公司提供整套完整的深化图后支付。
2018年6月28日,乐邦公司向纽睿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通知人于2018年4月16日与贵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通知人将乐邦总部办公室装修设计业务发包给贵司设计。合同对设计内容、进度周期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而贵司在合同签订后不遵守合同约定,严重拖延设计进度,影响了通知人对工厂装修的施工计划安排。另外,贵司目前仅完成第一个阶段的施工设计安排,第二个阶段提交的资料严重不符合合同要求,设计方案经通知人仔细查看之后根本无法接受。而贵司经通知人通知后,一直不予以正面回复,已经构成先期违约。为此,为了维护通知人的合法权益,现书面通知贵司:l.自本《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贵司时,通知人与贵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立即解除。2.请贵司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立即退还通知人已经支付的设计费。3.请贵司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立即向通知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赔偿款及违约金。如贵司逾期履行通知内容的,通知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纽睿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一审另查明,乐邦公司已经支付纽睿公司设计费3万元。
上述事实,由纽睿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微信聊天公证书、解除合同通知书;乐邦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深化设计图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纽睿公司与乐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一审法院对于乐邦公司辩称的合同无效不予采纳。
2018年6月28日,乐邦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纽睿公司诉请要求确认合同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无争议,一审法院确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
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4月28日,乐邦公司向纽睿公司出具了平面布置图的《方案确认函》,应认定为纽睿公司已经完成“方案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纽睿公司也已经进行了深化阶段的设计,乐邦公司也提出修改方案,纽睿公司进一步完善,乐邦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确认同意第二阶段效果图,应认定为纽睿公司完成了“方案深化设计阶段”的设计。乐邦公司理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15万元,乐邦公司仅支付3万元,因此,一审法院对于纽睿公司要求乐邦公司支付设计费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3.2条约定了付款时间,乐邦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确认同意第二阶段效果图,根据该条款约定,乐邦公司应在2018年6月23日之前付清15万元,乐邦公司目前尚结欠12万元,纽睿公司主张从2018年6月29日开始计算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5.1条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过高,一审法院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一审法院确认利息为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从2018年6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关于乐邦公司辩称的设计成果不符合规范、错误遗漏事项居多,乐邦公司已经对前两阶段的设计成果进行了确认,乐邦公司该辩称并无事实、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乐邦公司辩称的消防未同步设计事宜,根据合同约定,消防设计图属于第三阶段的范围,而乐邦公司已经提出解除合同,乐邦公司现据此要求不予支付前两阶段的设计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二、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2万元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从2018年6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乐邦公司与纽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乐邦公司认为纽睿公司缺少设计资质导致设计合同无效,但乐邦公司不能明确涉案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具体需要何种资质,且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至约定的第二阶段即产生纠纷,尚未进入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乐邦公司认为纽睿公司的设计无法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及消防审批标准缺少事实依据,故对乐邦公司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碍难支持。现乐邦公司已经发函通知解除设计合同,纽睿公司收到解除通知并表示同意,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解除并无不当。纽睿公司针对自己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相应设计费。
根据纽睿公司提供的证据,第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已经完成并得到乐邦公司确认,乐邦公司也已经支付第一笔10%的设计费用。对于第二阶段的工作是否已经完成,纽睿公司和乐邦公司均提供了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记录,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纽睿公司工作人员已在工作群中发送了深化方案效果图以及方案确认函,多次要求乐邦公司签字确认;乐邦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称方案已经确认,签字等负责人回来,签字只是走程序,不影响纽睿公司进度,一审法院认定乐邦公司已对第二阶段设计工作予以确认有相应依据,并无不当。纽睿公司据此要求乐邦公司支付第二阶段完成后40%的设计费用12万元应予支持。至于乐邦公司认为纽睿公司设计工作超过约定工期给其造成损失,鉴于乐邦公司本案中并未针对该问题提起反诉,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综上,上诉人乐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孙楚楚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丽媛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