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15428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3民初15428号
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1781室。
法定代表人:高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畅成,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带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陆维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组织当事人于2018年9月26日进行证据交换,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畅成及被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友到庭参加诉讼。后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畅成及被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XXXXX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工程款1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乙方承担甲方乐邦总部办公室装修设计的工作事宜;2.工程分为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方案深化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前述三个阶段完成后需甲方代表签字确认。3.设计费总价为300000元。4.付款方式为:提交初步设计的成果文件并经业主审核通过后7日内支付10%,提交深化方案设计文件并经业主审核通过后7日内支付40%。5.甲方应按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迟延一个工作日,按当期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身装修设计工作,并且多次与甲方和甲方代表进行了确认。在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完成后,原告也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了深化方案设计成果,经被告要求也已进行了相关内容的修
改。但是,经原告要求希望在工程确认后由被告在确认函上签字确认时,被告却称“已经一一确认过”“等张总回来再签字”“这个不影响进度,签名只是走程序”等,拖延签字时间,且要求原告直接进入下阶段工作。之后,原告与被告就签字问题协商未果,被告即在2018年6月29日发函给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原告认为,被告虽然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自身第二阶段的义务并向被告交付了自身设计成果,且也已得到被告的认可,那么原告也理应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辩称,1.从合同效力看,认为本案合同系无效的。原告没有相关的工程设计资质及消防设计资质。根据工程建设设计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都要求从事工程设计、消防设计的单位需取得资质才能从事相关行业业务。原告明知自己没有相关资质,仍然恶意对外承接业务,主管上存在恶意。且客观上是对被告的加害给付行为。被告系本案受害者,原告应当承担本案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2.原告在本案履行中,不仅不专业,且表现的不敬业。原告在设计过程中不到现场丈量尺寸,进而导致设计数据错误,原告的设计除了效果图,缺乏消防设计项目、机电、空调、防水、照明、空调出风口、排风口等设计、图纸无尺寸、标注不全、未列明主要材料、顶面设计与现场不符、为考虑现场大梁高度等项目。原告没有完成第二阶段的设计任务。消防属于审批事项,由于原告未对消防进行同步设计,给图纸留下了致命的缺陷;3.从设计文件的编著看,工程设计合同明确约定法律法规、国家规章、江苏省规章都是本案适用的依据。根据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图纸设计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目录、概算书及相关设计人员的签名,原告都没有按照规范将上述文件提交被告。足以说明原告的履行行为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4.从合同约定看,合同对工期、设计成果的确认程序、合同解除条件均进行了约定,从2018年4月16日签订合同至2018年6月28日合同解除,原告超工期达30日历天。原告的履行能力存在瑕疵,履行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严重拖延,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正当,被告不仅不需要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还有权要求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设计费及赔偿相关损失。客观上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及过错,被告的装修计划目前落空,造成巨大损失;5.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公证材料被原告认为的进行了删减,微信聊天的顺序被打乱,已经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在结合原告没有资质,设计成果不符合规范,错误遗漏事项居多,消防未同步进行设计,导致被告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对于遭受的损失,保留诉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昆山市玉带西路xx号xx栋的被告总部办公室的装修(面积2200平方米左右)进行设计,设计面积约2200平方米。2018年4月16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一、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国家及江苏省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二、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2.1工程项目的名称:乐邦总部办公室设计,2.2工程项目的地点:江苏省昆山市,2.3工程项目的设计面积:约2200平方米,办公室的整体功能区域划分,整体空间的装饰效果设计,满足消防规范及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机电末端定位,办公家具搭配定位设计、办公设备定位设计、门头设计、给排水、空调平面布置图、强弱电点位及软装概念设计,工程量的计量、工程预算书的编制施工招标书的制作,施工中的现场设计核对及监督,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完成:2.6.1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建筑图纸,现场情况及甲方提出的设计需求,乙方合理规划各功能区域,分配各个区域的面积,以至可达到确定的项目设计定位,实用有效的设计布局。根据甲方建议,设计整体室内设计风格及意向图片,该阶段提供的相关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平面布局图;2)表达各空间设计的意向图片;3)表达设计理念所需的其他图纸图片及文字;该阶段工作周期为10个工作日,其中包括设计师参加不少于3次工作会议。该阶段工作成果提供A3方案文本1套。此阶段设计成果需本项目的甲方代表签字确认。2.6.2方案深化设计阶段
在此阶段,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意见修改初步设计概念。并深化平面功能布局及顶面、地面布置,选择主要装饰面材料,对整体空间效果进行装饰设计,并以彩色平面图及透视效果图形式表达整个项目的设计概念。此阶段提供的相关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平面布局图;2)重点空间电脑效果图(不少于7张),3)表达设计效果所需的其他图纸图片及文字该阶段工作周期为14个工作日,其中包括设计师参不少于3次工作会议。该阶段工作成果提供A3方案文本2套.如委托人要求对上述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等进行调整或修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或修改,如经两次修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此阶段设计成果需本项目的甲方代表签字确认。2.6.3施工图设计阶段,在此阶段,会对方案设计进行深化,并制作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包括所有的平/立面图纸,剖面及所有节点详图和大样图,工程招标文件。此阶段需提交的资料文件及深度要求并满足:内装审批标准,消防报批等技术标准。1)地坪材料布置图2)天花布置图3)家具布置图4)室内立面图5)室内剖面图6)强电线路、电箱、灯具及开关插座布置图7)室内监控、电话、广播及网络线路布置图8)空调布置图9)洁具及给排水布置图10)强电系统图11)弱电系统图12)给排水系统图13)重点部位施工大样图,节点详图14)装饰物料表15)工程招标文件16)消防设计图,该阶段工作周期为18工作日,其中包括设计师参加工作会议不少于5次。该阶段工作成果提供施工图电子文件及供施工的白图4套。此阶段设计成果需本项目的甲方代表签字确认。2.6.4施工阶段,乙方安排全职人员至工程验收结束前对工地视察以确保装修工程依照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解决施工现场的设计相关问题。该阶段工作周期视工程进度而定,其中包括设计师参加现场会议3次,施工其间定期提供工作计划及进度报告。三、3.1设计费用,本合同设计费款项单价150元/平米,含税(3%增值税)总计人民币330000元整,协商后优惠总价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该设计服务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上述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约定次数的差旅费、材料费、设计费、配合费、本合同约定数量的文本文件的印刷/复印装订费、提供电子文本的费用、通讯费、施工现场服务费、质保期服务费、税费等设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以及其它提供全部设计成果并经发包人确认。不含图纸报审所需要的资质管理费。3.2付款方式,提交初步设计的成果文件并经业主审核通过后7日内10%,提交深化方案设计文件并经或业主审核通过后7日内40%,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相关部门或业主审核通过后7日内25%,工程竣工后7日内25%。四、4.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乙方应尽专业公司的审查责任,如发现问题应未进入下一阶工作前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解决方案,由甲方签字确认后资料变更生效。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报告而造成的设计期限延误或工作量增加及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4.1.2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具体以甲方实际提供的为准,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乙方的驻场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生活及办公所需及其它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4.1.3如甲方不认可乙方的设计方案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合同2.6条款约定的工作阶段,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并经甲方认可的工作阶段支付乙方设计费。甲方如因乙方设计方案存在重大错误或隐患原因,连续修改超过3次且无法符合甲方需求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并经甲方认可的工作阶段支付乙方设计费。如甲方因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有误,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减免相应金额的设计费,并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五、5.1.1甲方应按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按当期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4月20日,原告员工与被告员工设立名为“乐邦办公室设计群”的微信群。2018年4月25日,原告将办公室平面布置图交付被告,被告员工将平面布置图发送至微信群,被告其余员工提出修改方案,原告员工修改,2018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方案确认函》。2018年5月18日,原被告沟通深化方案,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对效果图进行修改。2018年5月25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群发送效果图,并要求被告员工确认回复。2018年5月29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群再次发送根据被告员工的要求修改后的效果图,并再次要求被告员工确认。2018年5月29日,被告员工通过微信群告知原告员工一楼大厅门要调整位置,原告员工表示设计先暂停,被告员工要求三楼设计继续。2018年5月30日,原被告讨论一楼装修布置。2018年6月6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群发送修改后的效果图,并要求被告员工尽快回复。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7日,被告员工通过微信群对董事长办公室效果图提出修改意见。2018年6月7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群要求被告员工对已经设计内容确认,被告员工表示门厅效果图确认,董事长办公室效果图需要修改。2018年6月11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群发送董事长办公室效果图,并要求被告员工确认,被告员工予以确认。2018年6月12日,被告员工通过微信群表示门厅顶面图需要重新设计。2018年6月13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群发送两个方案要求被告员工选择。2018年6月14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群发送深化设计图及深化方案确认函,要求被告员工在确认函上签字,并表示只有方案全部确认好才能不影响施工图阶段的进度。2018年6月16日,被告员工通过微信群表示同意第二阶段效果图,要求原告员工继续下面的工作,等负责人回来再对深化方案确认函签字。2018年6月19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群再次要求被告员工对于确认函签字确认。2018年6月20日,被告员工通过微信群表示原告已经严重延期。2018年6月21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群再次要求被告员工对于确认函签字确认,被告员工表示工期进度严重落后,进度款须在原告提供整套完整的深化图后支付。
2018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通知人于2018年4月16日与贵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通知人将乐邦总部办公室装修设计业务发包给贵司设计。合同对设计内容、进度周期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而贵司在合同签订后不遵守合同约定,严重拖延设计进度,影响了通知人对工厂装修的施工计划安排。另外,贵司目前仅完成第一个阶段的工设计安排,第二个阶段提交的资料严重不符合合同要求,设计方案经通知人仔细查看之后根本无法接受。而贵司经通知人通知后,一直不予以正面回复,已经构成先期违约。为此,为了维护通知人的合法权益,现书面通知贵司:l、自本《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贵司时,通知人与贵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立即解除。2、请贵司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立即退还通知人已经支付的设计费。3、请贵司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立即向通知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赔偿款及违约金。如贵司逾期履行通知内容的,通知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另查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设计费3万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微信聊天公证书、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深化设计图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本院对于被告辩称的合同无效不予采纳。
2018年6月28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诉请要求确认合同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原被告对于合同解除无争议,本院确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
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平面布置图的《方案确认函》,应认定为原告已经完成“方案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原告也已经进行了深化阶段的设计,被告也提出修改方案,原告进一步完善,被告于2018年6月16日确认同意第二阶段效果图,应认定为原告完成了“方案深化设计阶段”的设计。被告理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15万元,被告仅支付3万元,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3.2条约定了付款时间,被告于2018年6月16日确认同意第二阶段效果图,根据该条款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6月23日之前付清15万元,被告目前尚结欠12万元,原告主张从2018年6月29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5.1条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过高,本院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本院确认利息为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从2018年6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关于被告辩称的设计成果不符合规范、错误遗漏事项居多,原告已经对前两阶段的设计成果进行了确认,被告该辩称并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的消防未同步设计事宜,根据合同约定,消防设计图属于第三阶段的范围,而被告已经提出解除合同,被告现据此要求不予支付前两阶段的设计费,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
二、被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2万元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从2018年6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2767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何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予以退还2700元,被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270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076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审 判 长  王甜甜
人民陪审员  邹振三
人民陪审员  倪惠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