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03民初5543号
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
法定代表人:严佳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畅成,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何桥村立新组**v>
法定代表人:姚代峰,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畅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设计费156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63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8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扬州润茂国际广场装饰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负责扬州润茂国际广场装饰工程项目内部装饰设计,设计区域包括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水电、空调系统、厨房排烟补风管道、屋面厨房排烟装置、消防排烟设备及消防管道等其他部分的优化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总计为1242000元。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乙方效果图纸方案设计提交甲方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付30%,乙方设计图纸建设主管、消防部门审查取得审图合格证书甲方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装饰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付25%,工程投入使用后三个工作日付5%。2017年1-2月份,双方对设计内容进行了增补,增补费用为8万元。2017年10月,被告工程地负责人对增补内容进行了确认,增补后,合同设计总费用为1322000元,被告届时已支付1039400元,尚有282600元仍未给付。2019年12月19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对账确认,被告累计尚欠原告156380元未予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未给付。
被告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装修设计合同、项目补充设计成果确认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作为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8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扬州润茂国际广场装饰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扬州润茂国际广场装饰工程项目内部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的总设计费为1242000元。支付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后,乙方效果图纸方案设计提交甲方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付30%;乙方设计图纸建设主管、消防部门审查取得审图合格证书甲方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装饰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付25%;工程投入使用后三个工作日内付5%”。2017年10月,原、被告双方因工程需要增补设计内容,进而增加设计费8万元、打印费3780元,合同总价款增至1325780元,被告工作人员环海宾在项目补充设计成果确认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12月19日被告工作人员环海宾在原告发出的对账单(确认书)上签字,该对账单上注明江***置业有限公司应向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应付的总额为1340268元(包括原合同金额1242000元、增补设计费8万元、打印费18268元)。已开发票金额为1218380元,原告已收金额1183888元,未收款金额156380元,未开票金额121888元。另据原告所述,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左右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修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系为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完成设计任务后未能及时给付所欠的设计费用,后经双方对账后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所欠费用,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因2019年12月对账后,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应从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即2020年8月24日开始起算,而非从2019年12月17日起算。另外,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剩余设计费156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63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相关法律权利的放弃,应自负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纽睿室内设计有限公司156380元及利息(以15638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4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34元,由被告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瞿森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佳佳
书 记 员 陈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