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22民初1448号
原告: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某,男,1982年1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别某,男,1996年2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经理。
原告哈某与被告木某、别某、新疆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哈某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哈某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