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执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4号楼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9268070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物流中心(含酒店式公寓)24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6340886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195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以(2024)皖1302执2975号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本案于2024年8月14日提级由本院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3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4)皖13执恢49号。
因上述两案均已申请执行,且为相同当事人系列案件,故,本院决定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皖13执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