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02执异7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4号楼3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物流中心(含酒店式公寓)24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宿州市。 申请执行人: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桃园村街西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23)皖1302执异261号执行裁定,异议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13执复2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3)皖1302执异261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