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302执1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宿州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134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执1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