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破申872号
申请人:重庆向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熙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重庆向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向某机电设备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熙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简称熙某医疗美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熙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了熙某医疗美容公司,并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询问。申请人向某机电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被申请人熙某医疗美容公司未参加询问。
本院查明:熙某医疗美容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登记机关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医疗美容(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医疗管理:健康管理咨询(不含诊疗);化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4月13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5民初7504号民事判决,判决熙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向某机电设备公司违约金,以预付款22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设备进场应付款22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算至2021年2月7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经执行,向某机电设备公司未获清偿。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向某机电设备公司为熙某医疗美容公司债权人,对熙某医疗美容公司享有到期合法债权,且熙某医疗美容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某机电设备公司对熙某医疗美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重庆向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熙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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