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20611号
原告:成都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成都顺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向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顺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顺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成都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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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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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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