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11执恢7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滨湖镇壬港村周家湾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村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扣押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2支轧辊(型号规格WH11-651-2)。经本院拍卖、再次拍卖均未能成交,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再次拍卖保留价634400元接受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2支轧辊(型号规格WH11-651-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2支轧辊(型号规格WH11-651-2)作价634400元,交付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抵债。上述机器设备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