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1民初1960号
申请人:***,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16日生,住吉安县,
被申请人: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35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6197022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在江西华忆电子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的131943.8元工程款,并愿以***所有的北京现代牌浙C×××××号小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在江西华忆电子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的145519.3元工程款(扣押期限为2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