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740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男,1975年7月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公民身份码342901197507274471。

被告:***,男,1951年5月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池州同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翠屏苑**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UH7T55C

法定代表人:陈冰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池州同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曹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葛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