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新材料(芜湖)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集镇区沿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QNG2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材料(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3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P4P8E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7民初7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4月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新材料(芜湖)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路××路××西北角处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构建物[证书号码: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5号]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4262619********)以最高价9647866元竞得,现已成交并交纳了剩余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新材料(芜湖)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路××路××西北角处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新材料(芜湖)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路××路××西北角处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构建物过户至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4262619********)名下,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属构建物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构建物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