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4721号
原告:新疆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路13号1栋1**18层18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君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栋3**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遂宁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宁市***琼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新疆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3.30元,现原告将诉讼请求由606,661元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