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黄梅执字第0043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标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煜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标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标的款593.3万元。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