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财保197号
申请人贵州省梵投集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何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扬,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勋,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铜仁市鼎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工业园区灯塔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蒲晓虹。
被申请人贵州梵亚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桐达山韵2栋2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夏运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蒲晓虹,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申请人贵州省梵投集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仁市鼎黔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铜仁分行营业部开设账号为13×××78内存款1284365.19元、贵州梵亚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万山支行开设账号为06×××52内存款1284365.19元、在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山支行开设账号为82×××55内存款1284365.19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129073901294317857)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省梵投集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铜仁市鼎黔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铜仁分行营业部开设账号为13×××78内存款1284365.19元、贵州梵亚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万山支行开设账号为06×××52内存款1284365.19元、在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山支行开设账号为82×××55内存款1284365.19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129073901294317857)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铜仁市鼎黔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铜仁分行营业部开设账号为13×××78内存款1284365.19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梵亚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万山支行开设账号为06×××52内存款1284365.19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梵亚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山支行开设账号为82×××55内存款1284365.19元。
四、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庆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邱航